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级验收细则
发布时间:2016-06-2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60号令)、《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作的意见》(苏农开〔2010〕15号、苏财农〔2010〕20号)和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推进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简政放权的意见(试行)》(苏农开规〔2014〕1号)的规定和要求,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所辖县(市、区)年度各类农业资源开发项目进行市级验收。

第二条 验收范围: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省级滩涂垦区配套项目和黄河故道开发项目等。

第三条 验收依据:

1. 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

2.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60号令);

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办法(财发〔2014〕18号);

4. 江苏省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苏农开〔2006〕19号、苏财农发〔2006〕39号);

5. 项目与资金计划及相关批复文件(附件)、计划调整报告及批复文件等;

6.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资金管理其它有关规定;

7.江苏省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苏农开〔2011〕84号、苏财农发〔2011〕95号);

8.其它省级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9.关于推进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简政放权的意见(试行)(苏农开规〔2014〕1号);

10.江苏省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农开规〔2015〕1号);

11.市级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与办法。

第四条 验收组织:

项目验收原则上分项目类型,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进行。验收的组织由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市财政局负责。验收组按项目类型组成,由市开发、财政相关人员参加,可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或县级开发、财政业务骨干参与项目验收。

第五条 验收程序:

1.县级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审计结束且县级自验符合市级验收条件后,向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市财政局书面提交申请项目验收报告,申请市级验收。

2.县级申请市级验收条件为:

(1)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应系统全面准确,包括工程规格、数量及造价等。

(2)出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年度项目工程按规定需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3)县级自验合格。项目通过县级验收后,分别出具国家、省级项目县级验收意见。

(4)完成县级自验和项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3.组织市级验收。市级在收到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的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县(市、区)组织市级验收。

4.公布和反馈市级验收结果。

第六条 验收内容:

1.县级自验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检查县级自验工作质量、自验发现问题整改等情况。

2.审计情况。主要是开展审计情况和审计报告指出问题整改情况。

3.项目前期准备。主要是项目库建设及入库动态管理情况,项目选项论证情况等。

4.项目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计划编报、转批及计划调整和变更情况;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及批复情况;项目各项建设任务(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各项治理措施、产业化经营项目各项建设内容和结对帮扶措施、持股分红情况等)实施完成情况;已建工程建设质量情况等。

5.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主要是各级财政资金配套到位情况;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自筹资金落实、使用情况;有关费用(项目管理费、监理费、科技推广费、工程管护费等)提取和使用情况;县级报账制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执行情况;资金预决算和会计核算情况等;“先建后补”制度执行情况等。

6.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市局出台的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公示制等制度执行情况;工程产权移交和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7.项目效益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情况,推进项目区高效农业发展情况,增加农民收入情况等。产业化经营项目预期效益情况,带动农民增收情况等。

第七条 验收方法:

验收组采取听汇报、查看资料、实地核查和走访农户等方法。验收结束后,由验收小组对被验收地区进行综合评价,并交换意见。

1.听取汇报。主要是听取被验收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汇报。汇报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任务、计划和工程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使用及完成情况和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和资金管理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县级自验情况需对项目建设规模、计划和工程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等方面情况作出县级自验的总体评价;县级自验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说明。项目乡镇、施工、监理、产业化实施主体等相关单位需派负责人参加汇报,以便了解情况。

2.查看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县级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查阅资料,核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核查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计划批转、调整和变更、项目建设管理和项目工程验收及移交等情况;核查项目财政资金配套、拨付及使用情况;核查项目自筹资金到位、使用情况;核查项目管理费、科技推广费、监理费、工程管护费等的使用及管理情况;核查产业化项目承担单位基础会计资料归集及管理情况。

3.县级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应涉及项目建设任务、工程建设内容和投资完成情况等,县级自验结论,项目审计情况,县级自验和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2) 工作总结。县级年度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工作总结。

(3)年度项目竣工验收统计报表。

(4) 档案资料。县级项目档案及财务档案。

(5) 有关图表。县级提供项目区位置图、原状图、规划图、竣工图、工程定点定位表。

 (6) 审计报告。

(7) 项目监理、设计单位工作总结。

(8) 县级自验和审计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4.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是:

(1)建设规模。核查土地治理类项目区规划范围与完成范围和实际完成是否相一致;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任务是否与批复的计划和实施方案一致。

(2)工程量。持竣工图、表,对图上标注并被抽取的工程(特别是中沟级以上建筑物)到现场进行核对,查看是否按计划施工,有无未完工程;核查项目设施(设备)完成情况。查看农田林网完成情况,核查树种是否对应,数量、尺寸是否符合,成活率情况如何。查看科技推广项目中培训是否进行,良种补贴、生产资料是否真实发放到位,效果如何。对产业化经营项目要根据批复的计划和实施方案,核对项目建设规划布局、实施内容和购置仪器设备等。

  (3)工程质量。主要查看项目工程是否通过相关质量评定或检测,有无明显缺陷,工程的建设标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特别对涉及生产安全的工程要重点查看。对机电类设备要进行运行测试,确保能够用于项目区生产,不能运行的,不能通过项目验收。如发现项目工程有较大质量问题,要核查监理和质量检查记录,根据需要,可要求县级聘请第三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4)工程管护。土地治理项目主要查看项目区建筑物、沟渠、设备、道路、树木是否得到有效管护,并了解管护资金、管护人员责任是否得到落实。对产业化经营项目,要查看设备维护情况。工程移交的拟接受单位负责人要参加市级验收 ,以便验收通过后的交付管护,工程管护的落实手续由县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

  (5)规划设计。重点检查主要工程的规划、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明显的缺陷。

 (6)工程监理。通过查看监理日记、监理工作总结等多种渠道,了解监理工作是否全面、到位,有无执行农业资源开发项目有关监理工作的文件精神。

5.走访项目区农户。听取项目区农民对农业资源开发工作的评价意见和建议,了解农民筹资投劳和实施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受益情况,抽查科技示范推广受益农户科技措施落实情况。检查项目结对帮扶措施落实情况。可召开项目区干部群众座谈会,听取意见,开展问卷调查等。

6.验收组汇报交流。每一个地区验收结束后,由组长召集参验人员,交流各自验收情况,形成统一意见,并对验收县(市、区)进行综合评分。

7.验收问题确认。验收组每位成员针对分工抽验的项目要填写工作底稿,并签名确认,在此基础上形成被验收县(市、区)问题汇总表,由被验收县(市、区)和验收组签字确认,作为验收评价和整改的依据。  

8.交换意见。验收组对被验收县(市、区)涉及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及运行管护、项目与资金管理、效益发挥等情况等进行反馈,提出存在问题初步整改意见,与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交换意见。  

9.验收表格填写。验收人员要及时填写评分表、资金检查表等表格。验收人员要客观公正地对被验收县(市、区)进行评分,组长及成员需在评分表等相关表格上签字确认,验收有关表格在交换意见后存档。

第八条 验收的评价:

市级对县级验收后,验收组要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一)、合格与否的标准 

1.项目县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评为“合格”:

(1)严格贯彻执行上级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要求;

(2)按照规定完成自验工作,及时向上级报送自验材料;

(3)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有关规定,规章制度健全;

(4)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能够按照规划建立项目库,按照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材料,各项管理程序规范;

(5)按计划全面完成各类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6)工程规划设计合理,达到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管护制度落实,正常发挥效益;

(7)项目财政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资金拨付及时,自筹资金有据可依,完成项目投资计划,符合规定比例要求;

(8)资金投向和使用合理,审计和报账及时,管理规范,按要求进行审计; 

(9)财务制度完善,会计核算规范;

(10)项目及财务档案资料齐全,管理有序。

2.开发县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项目建设任务、财政资金报账完成进度低于计划批复的90%;财政资金拨付进度低于80%(不含预留质量保证金);

(2)超越权限,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包括变更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实施单位和建设内容);

(3)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

(4)存在挤占、挪用、抵顶财政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5)地方财政资金配套不到位,未全面实行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财政资金未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6)审计、自验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到位;

(7)未能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

(二)检查评分方法和标准

各县评分分值为100分,根据检查的主要内容确定标准分,达到要求为满分,否则,依据评分标准扣分(详见附表3)。

第九条 验收总结与结果应用

(一)验收情况通报。市级验收结束后,要将验收情况正式通报各县(市、区),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

(二)验收结果上报。市级验收结束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总结报省,附验收结论和对下通报。

(三)问题整改。各县要将市级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整改结果,正式上报市级。市级根据整改情况,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四)验收结果运用。市级将验收结果作为对县级年度考核和下一年度项目任务安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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